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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宣告诉讼┃“波奇宠网、boqii.com”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 2019/8/7 17:22:34

    诉争商标:“波奇宠网”“boqii.com”
    当事人: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商标

    诉争商标一                                                                 诉争商标二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原告简介

           原告——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领域内技术开发及宠物用品销售的企业,公司旗下拥有“波奇网”、“波奇商城”、“波奇服务”、“波奇论坛”“波奇网天猫旗舰定”、“波奇网京东旗舰店”等多个网络平台,其中除了天猫店铺销量一直遥遥领先于同行业者之外,“波奇网”更是全国最大的宠物主题服务平台。自2008年创立以来,波奇网已经涵盖了犬猫与水族等其它小宠商品适用的品牌干粮、湿粮、零食、香波、服饰笼窝等近万种商品,解决了宠物“吃穿用度”等所有问题,同时波奇网还与全国近万家线下宠物店、宠物医院合作开展寄养、美容、绝育、医疗等服务,解决宠物“生老病死”系列问题,至今,波奇网已经构建了一个将线上与线下业务联合起来的一个生态闭环。

    好可爱的小金毛

    案情介绍

           原告名下拥有“波奇网”和“boqii.com”等系列商标,且该商标经过原告的广泛使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由于尼斯分类标准发生了变化,原告需要在3509群组补充申请注册“波奇网”系列商标,但注册时发现第三人名下的“boqii.com”和“波奇宠网”商标成为了原告新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的申请商标被予以驳回注册,而第三人作为原告的同期、同行业竞争者,与原告经营范围、销售模式、发展模式完全相同,不可能不知道原告及原告在先商标的存在,其明知原告存在还注册与原告在先商标几乎一模一样商标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抢注,已经严重违反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原告在获知其注册行为后,立刻委托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两争议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程序,但在无效宣告阶段,国知局却认为第三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在3509群组,与原告在先引证商标不属于同一商品项目,两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将该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为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波奇网、boqii.com”品牌,特委托瞿东亮律师代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程序。
    诉争商标一详情:

    诉争商标二详情:

    引证商标一详情:

    引证商标二详情:

    本案焦点问题

    1、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诉争商标是否属于符合“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诉讼策略

    1、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外观几乎一模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2、列举大量的使用证据证明原告的在先商标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主张第三人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对方的注册明显是恶意的、不正当的,其行为构成《商标法》32条约定的情形。

    诉讼过程

           在诉讼阶段,向北京知产法院提交了大量的使用证据,其中大量的线上店铺销售记录、线下店铺分布及“波奇网”所获荣誉等先关证据证明原告“波奇网boqii.com”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提交原告在第三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开始在3509项目上使用“波奇网”的相关证据,即申请人早就进行了兽用药品销售的证据,提交第三人公司的经营范围、网络运营平台信息,证明其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注册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注册,应当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组成几乎一模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商标;其次,原告在第三人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进行了兽用药品销售,销售证据中均显示了“波奇网boqii.com”商标,且兽药销售量较大,故“波奇网boqii.com”商标属于原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商标,而第三人的争议商标注册在3509(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群组,其与原告在先使用的商品项目是属于类似服务的;最后,第三人作为原告同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知道原告的存在,其注册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手段。
    因此,法院认为第三人构成《商标法》第32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诉争商标予以无效。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判决结果

    2019年7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2018)京73行初7286号案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0283号关于第13111019号“波奇宠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3111019号“波奇宠网”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18)京73行初7287号案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90347号关于第13649782号“boqii.co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13649782号“boqii.com”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编者按

           本案中,由于国家尼斯分类标准发生了变化,所以原告需要在3509群组补充注册“波奇网”、“boqii.com”等系列商标,由于未及时关注商标政策变化,被第三人在3509群组抢注了相关商标,从而成为了自己新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但原告发现第三人恶意抢注的情况后,积极应对,在无效宣告程序失败后也没有气馁,立刻对该商标提起了诉讼程序,最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最终不仅获得了3509群组的项目注册,还切实防止了自己的“波奇网boqii.com”品牌被仿冒和淡化。
           在市场经济高速的今天,商标与市场经营活动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已经成为企业共识。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仍然有许多公司未及时对实际使用商标进行注册,在使用过程中商标很容易被别人抢注,或者与别人在先权利商标冲突,如果没有及时解决,很可能将直接导致企业的前期投入都付诸东流。我所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律所,代理的相关案件多次入选中华商标协会年度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我们秉持客户至上的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建议可行的解决方案。中盟一站式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中盟为您的品牌保驾护航!

    附:(2019)京73行初7286、7287号案判决书

    案件来源: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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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丽君

    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东南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毕业,自2003年起从业于知识产权保护行业至今,并曾在美国律师事务所进行专利商标工作交流和学习。之前供职于一制造业国际化集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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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

    业务经理/知识产权顾问

    自2011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处理过各类商标实务、商标转让及各类疑难案件,代理经验丰富!一贯以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服务态度著称,带给客户最优质的服务的同时,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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