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查询
发布时间: 2017/11/27 9:04:08
被撤销商标:博苏堂图形商标
答辩人: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之光公司
基本案情: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民对文化生活以及文化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面对广大市民的需求,南京博物院特别创设了文创部门,进行文物制品的再次复制及创造。为了规范运营,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委托了我所办理了第10849906号“博苏堂图形”商标,该商标于201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该品牌属于南京博物院旗下针对文物文创制品的销售店铺及商品的品牌。
“博苏堂及图”商标在提交申请注册之后,答辩人江苏省长江文物艺术发展公司就已将之投入运营。目前还开放了苏州、无锡、偶、张家港、南通、徐州、连云港、仪征、淮安、宜兴等地的“博苏堂”博物馆加盟店铺。销售的文物及文创产品广受消费者青睐!
2016年9月23日,河之光公司委托了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对第35类的“博苏堂图形”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企图将该商标予以撤销。这一撤销程序将长江文物公司的“博苏堂及图”商标品牌运营带来了些许危机。
收到撤销答辩通知书后,我所代理人团队第一时间通知了客户,并告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如果不组织答辩,那么该商标将被他人成功撤销,届时将严重影响公司的品牌运营及发展。
经过过长江文物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沟通,我们决定走访南京博物院及其“博苏堂”销售总店,实地采集商标品牌的使用证据资料,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经过我所得指导,答辩人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
1)博苏堂各销售店面的照片资料
2)博苏堂部分产品实物照片
3)博苏堂销售总店的销售发票资料
4)博苏堂品牌授权加盟协议
以上相关资料,证明了该品牌处于实际运营及使用状态,不应被撤销。
结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之六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驳回河之光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849906号第35类的图形商标不予撤销。(商标成功维持注册)
Team to introduce
Honor and certificate presen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