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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7 9:03:42
复审商标:远昌教育及图
申请人:南京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南京远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委托了我所在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注册了“远昌教育+图”商标。2016年11月14日我所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裁定该商标与在先五件商标(引证商标信息如下)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听闻噩耗,申请人没有“一哭,二闹”,而是冷静地听我所给出了理性分析。
我所分析:
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服务项目没有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因此不是本案核心障碍商标;
引证商标三在申请过程中被部分驳回,实际通过的项目为“书籍出版、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因此该商标的服务项目也没有教育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因此也不是本案核心障碍商标。
引证商标四,当时处于驳回中,因此很有可能不复审就无效,因此也不是核心障碍商标。
引证商标五,“奕丰生态园+图”,该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为中文部分,且其“Y”设计得类似于禾苗形状,与申请人“远昌教育+图”商标中的“Y”有明显区别。
我所建议:经过以上对各个引证商标的分析,我们不再那么荒乱,而是有了崭新的思绪,问题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远昌教育+图”商标完全还是有很大希望争取回来的。于是,给申请人发了书面的建议函,建议该公司对该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程序。
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第18501932号“图形”已被商标局驳回,且已生效,故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而申请商标与其他各引证商标在商标呼叫、视觉效果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第18567917号“远昌教育及图”被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通过审核)。
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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