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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27 9:03:19
被异议商标:音乐熊猫
异议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公司: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动竞界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溪东路48号1号楼1101室自编0016
异议人简介
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公司南京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36年,是中国电子工业的摇篮。以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核心的熊猫集团,是一个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香港和上海发行H股和A股。公司主要投资参股的合资企业有:南京爱立信熊猫通信有限公司、南京LG熊猫电器有限公司、南京翰宇彩欣科技有限公司等。集团的主要产品有:短波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彩电、影碟机等家电产品,机电仪一体化装备,计算机、显示器、软件、系统集成等。
案情简介
2014-11-05广州动竞界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光盘、手提电话、唱片、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学习机、眼镜、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5647408号“音乐熊猫+图”商标,该商标于2016-02-20通过商标局审核,并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我所通过监测系统,发现了该商标的初审公告信息,制作了书面的异议建议方案发给了熊猫电子公司。2016年4月18日,熊猫电子公司委托了我所办理该商标的异议申请程序。
本案焦点问题
1、被异议商标“音乐熊猫+图”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熊猫”、“熊猫+PANDA”等系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2、被异议商标“音乐熊猫+图”与异议人以上引证商标所注册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3、异议人请求用驰名商标“熊猫+PANDA+图”寻求扩大保护是否合理?
4、被异议人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注册“音乐熊猫+图”商标是否具有恶意
我所异议理由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上以上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高度近似,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2、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579632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第3983924号“熊猫”商标、第70099676号“熊猫PANDA”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音像设备、照相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功能用途相近的类似商品,双发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异议人的第号熊猫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模仿注册。
4、鉴于,异议人的“熊猫”系列品牌已经具有悠久的历史,且异议人的“熊猫”在“收音机”等产品上授权广州当地多个企业生产及销售相关产品,因此被异议人应当知晓异议人的“熊猫”系列品牌,因此被异议人注册“音乐熊猫+图”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商标应被不予核准注册。
结果
2017年7月06日,商标局裁定如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5647408号“音乐熊猫MUSICPANDA及图”商标在“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光盘、手提电话、唱片、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学习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眼镜、动画片、已曝光的电影胶片)准予注册。届时,异议人对于第15647408号“音乐熊猫MUSICPANDA及图”商标异议维权成功!
编者按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商标品牌的维护越发重要,只有维护好自己的品牌,才能使得该品牌的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占据有力的竞争地位,而品牌的维护需要专业代理公司的辅助和支持,希望我们中盟在此过程中,能祝您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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